• 学校首页
  • 走进三中
  • 校园动态
  • 师生活动
  • 教育教学
  • 时政要闻
  • 政策法规
  • 联系我们
  • 您的位置:首页 >> 校园动态 >> 通知公告
    教育厅:未开学不得提前收取学费(保教费),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在期末结算清退
    信息来源: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  ‖  发稿作者:闫超   ‖  发布时间:2020年4月20日  ‖  查看1022次  ‖  

    日前,四川省教育厅发布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。针对近期个别学校和幼儿园在未开学开课情况下预收学费(保教费)、住宿费问题,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要求,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。

    一、学费(保教费)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。各地各校开学复课严格按照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川教函〔2020112号)相关要求执行,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(保教费)。

    二、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,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。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,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、折旧等成本支出,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。

    三、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》(教财司函〔202030号),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,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。

    四、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、扩大收费范围、提高收费标准,不得违规乱收费。

    五、各地各校应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,加强正面引导,设立专门咨询电话,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,及时回应社会关切。

   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    上一篇: 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事项的通知
    下一篇: 四川2020年“三支一扶”计划招募2200名高校毕业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