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四川省教育厅发布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。针对近期个别学校和幼儿园在未开学开课情况下预收学费(保教费)、住宿费问题,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要求,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。
一、学费(保教费)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。各地各校开学复课严格按照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川教函〔2020〕112号)相关要求执行,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(保教费)。
二、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,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。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,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、折旧等成本支出,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。
三、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》(教财司函〔2020〕30号),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,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。
四、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、扩大收费范围、提高收费标准,不得违规乱收费。
五、各地各校应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,加强正面引导,设立专门咨询电话,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,及时回应社会关切。